核釋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可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
個人對雜誌社之捐贈不適用列舉扣除規定
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
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所涉稅法規定之說明
納稅義務人本人在職進修之學雜費,不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所得年度無婚姻關係者,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