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同一年度有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如符合條件可按比例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另同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有申報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該局指出,上開規定雖得解釋同一課稅年度不得同時列報該兩項扣除額,惟對於納稅義務人在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發生購屋自住及租屋自住事實,其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基於量能課稅原則及立法目的解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以兼顧租稅公平及法定扣除限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一)期間不重複:A君於申報課稅年度內(1月至6月)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房屋租金共為12萬元,可按比例認列6萬元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每年扣除上限12萬元*6/12個月=6萬元);另有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金額共20萬元(7月至12月,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可按比例認列15萬元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每年扣除上限30萬元*6/12個月=15萬元),則A君可申報列舉扣除該不重複期間之房屋租金支出6萬元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二)期間重複:B君於申報課稅年度內(1至12月) 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房屋租金支出12萬元,於同期間亦有符合規定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無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因屬同期間,房屋租金支出及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不得重複申報列舉扣除,則B君可選擇金額較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30萬元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時,應符合要件及檢附資料:                                                        
 (一)購屋借款利息:
   1.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3.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查詢扣除額資料,並依所查資料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者,可免檢附該繳費單據)。
 (二)房屋租金支出:
   1.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2.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2023/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