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屬被繼承人所得部分可自其遺產總額中扣除
鑑於長年以來外界對於課徵印花稅迭存疑義,為消除對納稅義務人交易過程之干擾,俾促進經濟成長,爰研議廢止印花稅法,說明如下: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廢止財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
有關今(12)日自由時報報導:「我企業總稅負比韓、港高」,為避免外界誤解,財政部補充說明如下: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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