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 我國自105年起實施房屋、土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105年度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舊制)申報課稅,其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出售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爰發布「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重點如下:
  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目的在改善該等高價住宅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所滋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獲利之情形,105年度本部分所得額標準維持104年度之15%。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105年度本部分所得額標準除下列地區略有調降外,餘均維持104年度之標準未予調整,相關修正情形如下:
一、 臺北市
(一) 臺北市政府依「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認定高級住宅者,由104年度之48%調降為46%。
(二) 其他地區由104年度之42%調降為41%。
二、 新北市
(一) 板橋區、永和區、新店區、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及蘆洲區由104年度之36%調降為35%。
(二) 淡水區及五股區由104年度之24%調降為22%。
(三) 三峽區、深坑區及八里區由104年度之21%調降為20%。
三、 桃園市
  平鎮區及龜山區由104年度之19%調降為17%。
四、 臺南市
(一) 北區由104年度之17%調降為16%。
(二) 鹽水區由104年度之9%調降為8%。
五、 其他縣(市)
(一) 澎湖縣馬公市由104年度之11%調降為10%。
(二) 屏東縣東港鎮由104年度之10%調降為9%。
(三) 屏東縣恆春鎮及內埔鄉由104年度之9%調降為8%。
  個人105年度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始有上開標準之適用,財政部業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查核個人出售不動產之財產交易所得,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