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解散時辦理決、清算申報時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之。另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6月3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於110年7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10年7月5日,嗣於110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10年7月6日起算至8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0年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決、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如期申報,如逾期申報,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亦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扣除之規定,請注意申報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