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在行政救濟中,為何被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李君洽詢其欠繳之稅捐仍在行政救濟中,為何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下稱執行分署)通知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已依法申請復查者、依法提起訴願並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或因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外,稅捐稽徵機關仍將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李君對該局核定補徵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60萬元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復查決定未獲變更應納稅額,李君仍表不服遂於111年6月30日依法提起訴願,但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2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該局即將李君滯納案件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依法提起訴願之欠稅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如確有困難無法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亦無財產可提供擔保,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依期限分期繳納,以維護自身權益。
202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