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而將餘存之貨物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視為銷售,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餘存之貨物已不再銷售 ,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來購進時所支付的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或分配股東或出資人,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股東或出資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成衣公司於111年4月10日經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惟公司帳上尚有成衣存貨一批,經股東會決議平均分配給公司6位股東,該批貨物時價(含稅)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甲公司應依前開規定開立6張〔時價【含稅】分別為20萬元〕統一發票交付予6位股東。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因一時不察,有上開視為銷售貨物行為而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2022/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