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染疫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無法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申報繳納稅捐者,得展延申報繳納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近期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升溫,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下稱治療、隔離或檢疫)民眾逐日增加,為配合防疫並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就特定對象主動延長原申報繳納期間在111年5月1日至同年5月31日之稅捐申報繳納期限;其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係不限對象全面展延為111年5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該局說明,可展延稅捐申報繳納期限之適用條件如下,請納稅義務人留意自身的權益:
一、適用對象
    (一)個人:因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二)營業人、產製廠商、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房屋稅含非法人團體):因其負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檢疫者。
    (三)扣繳義務人:因本人、主辦會計人員或受委任辦理申報之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原申報繳納期間內接受治療、隔離或   檢疫者。

二、適用稅目及展延期限如附表。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67ca6bf7defe4d33a508680d82dc176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