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1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申請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升服務品質,自111年1月1日起,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且符合一定條件之遺產稅案件,可臨櫃或於線上同時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及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俟收到「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確認申報書」,可臨櫃(郵寄)或線上確認後,即完成遺產稅申報,輕鬆又便利。

 
該局說明,可以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的案件,納稅義務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其遺產總額需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並符合附表所列財產種類及扣除額限制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1)金融機構未於期限內回復金融遺產資料(或回復不完整)。
(2)納稅義務人已申報。
(3)被繼承人因公死亡加倍計算免稅額。
(4)被繼承人財產或納稅義務人身分涉訟。
(5)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財產。
(6)死亡前2年內出售不動產合計超過500萬元。
(7)被繼承人遺有保管箱。
該局提醒民眾,如不同意稅額試算內容、有其他財產或扣除項目、不符合稅額試算服務之條件者,仍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自行辦理遺產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