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欠繳稅款,執行對象為全體繼承人

(臺中訊)民法規定,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死亡開始承受其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土地縱未辦理產權登記,全體繼承人仍負有繳納地價稅之義務。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對於未分割遺產或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其應納稅捐,稅捐機關會對繼承人之一寄發繳款書,並對全部繼承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其効力等同繳款書,若應納稅捐未在期限內繳納,將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因全體繼承人負連帶責任,所以每一位繼承人都為被執行對象。建議可選定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負繳納責任。抑或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繼承人可於收到後一個月內向稅捐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並繳清稅款,以免被列為執行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