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電子發票的店家,發票資訊是否如期上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4項規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於電子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統一發票資訊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並使買受人得於大平台查詢其消費資訊之義務。但近來有民眾反映,為嚮應政府所推廣少紙化環保政策,消費時使用共通性載具(如手機條碼)儲存的發票,在大平台卻無法查詢到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第19點明定,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有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時限,將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之義務,該作業要點第27點亦有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將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且未於期限內改善,稽徵機關得停止其使用電子發票,是為維護店家權益,請營業人務必依法令規定,於電子發票開立後48小時內,將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以供消費者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