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營網路拍賣是否要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依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或是透過代購賺取其間差價作為利潤者,即符合課稅要件,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網路拍賣賣家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不須課徵營業稅,可免辦理營業登記。而網路拍賣賣家的銷售額是透過網路交易而來,交易資料明確,每月銷售額如超過8萬元(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即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依法課稅,否則經查獲未辦登記者不但會被追繳稅款,另將依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所特別呼籲有前開不符規定情事之營業人,請儘速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補辦稅籍設立登記事宜,倘有漏稅者應一併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因未依規定辦理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