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應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

高雄市洪小姐來電詢問:因滯欠綜合所得稅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360萬,遭財政部限制出境,表示目前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捐,可否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1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經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審酌符合限制出境條件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之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又依同法條第7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經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方得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再次提醒,為免耽誤出國之行程,應儘速繳清欠稅,以免造成不便,若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