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辦理稅籍登記

智慧型手機及平板電腦等行動裝置使用便利且網路交易成本低,越來越多人喜歡於網路上銷售商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於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其銷售額若已達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之起徵點(銷售貨物每月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者),均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鼓山稽徵所發現,近來運用LINEFacebook等社群網路以海外限時連線、直播競標方式銷售(代購)貨物之網路交易模式越趨盛行,時有賣家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卻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遭國稅局查獲而處罰之情形,特別呼籲銷售額達起徵點之賣家儘速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