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網路影片「稅務獎勵金原來是違法、那些年我們被A走的錢」輿論(澄清稿)
財政部表示,自93年4月21日修正「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刪除主、協辦查緝機關提撥奬金的相關規定後,該部未再編列預算支給該罰鍰奬金(即查稅獎金);稅務獎勵金之核發早在查稅獎金廢止前就有,係行政院為提升稅務人員士氣,於78年1月16日核定「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自79年度起,由該部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編列預算,對辦理稅捐稽徵業務績效優異之機關及人員核發稅務獎勵金,獎勵事項包括:為民服務、稅收徵績、行政救濟、稅務風紀、自動化作業、欠稅清理、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等績優事蹟,與查稅獎金不同,絕非借屍還魂。
  財政部說明,租稅收入多係人民依法申報繳納而來,稅捐稽徵機關近年致力提升納稅服務,幫助民眾完成納稅義務,對於作成課稅處分向恪遵依法行政,依職權查明課稅事實及正當法律程序調查證據。民眾如發現有錯誤得依法申請退還,如徵納雙方認定不一致,亦得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該影片稱稅務人員為獎金而查稅,是很大的誤解。
  因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為落實該法保障賦稅人權,實現公平課稅及嚴守程序正義,該部將積極督促各稅捐稽徵機關加強租稅宣導及法制教育訓練,累積人民對政府行政作為之信賴,落實租稅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