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非屬資本公積,不得自未分配盈餘減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10,148,314元,經查該公司列報之交易為出售土地增益,屬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不能累積為資本公積,不得於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減除,否准其列報,除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1佰餘萬元,並處罰鍰50餘萬元。
 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依修正前公司法第238條規定,應累積為資本公積,惟公司法已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刪除該條規定,資本公積回歸商業會計法及有關規定處理,處分土地之溢價收入已不能累積為資本公積,不得在計算未分配盈餘時減除。
 北區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依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稅後純益轉為資本公積者」,應注意主管機關所頒之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其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金額,俾免因漏報未分配盈餘,而遭補稅及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