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有助發展太陽光電能源及節能減碳政策目標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7)日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條文生效日起5年內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及工業主管機關之用途證明文件者,免徵貨物稅。
二、條文生效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報廢88年6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定額減徵貨物稅新臺幣5萬元。
  財政部表示,該修正草案係為發展太陽光電能源,及鼓勵民眾提早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少老舊車輛數量,以達節能減碳目標。該部業邀集相關機關(構)開會研商減徵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並積極進行後續相關子法規修訂作業,俾利該法案之推動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