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高行政法院涉稅股權判決數據分析
文/蔡松均律師(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財稅法組碩士)
任何法學領域之研究,皆不能逸脫現實,自成一格。尚須透過實證的考察與分析,契合研究理念。是以,在2016年年尾之際,擬歸納2015年期間,涉及「股權稅務」方面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其篩選依據係以「股權」以及「股票」為關鍵字,並剔除未為實質審理的「裁定」以及雖出現關鍵字但本質上卻非股權涉稅爭議者,例如,以「股權」比例分攤企業併購後之虧損(此涉及企業併購法第38條)。又如以商譽價值之核算,決定企業合併的「股權」置換比例等。而以下茲就系爭2015年股權稅務爭議判決分析歸納之:
第一款 審判法庭
    最高行政法院現實為求審判事務之分工,乃將全體法官劃歸為若干審判庭,各個審判庭間,依法獨立審判,不受外界干擾。惟因各審判庭法官出身背景之差異[1],常導致類似案件,卻獲致迥異之判決結果,在股權稅務爭議中,是否亦有此種情況,殊值探究。
審判法庭 判決字號 比例(總計:28則)
最高行政法院
第一審判庭[2]
104年判字第83號
104年判字第195號
7.14%
(2則)
最高行政法院
第二審判庭[3]
104年判字第289號
104年判字第433號
104年判字第461號
104年判字第480號
104年判字第496號
104年判字第542號
104年判字第561號
104年判字第612號
28.57%
(8則)
最高行政法院
第三審判庭[4]
104年判字第139號
104年判字第208號
104年判字第322號
104年判字第504號
104年判字第505號
104年判字第506號
21.42%
(6則)
最高行政法院
第四審判庭[5]
104年判字第655號
104年判字第775號
7.14%
(2則)
最高行政法院
第五審判庭[6]
 104年判字第138號
 104年判字第651號
 104年判字第697號
 104年判字第703號
14.28%
(4則)
最高行政法院
第六審判庭[7]
104年判字第7號
104年判字第77號
104年判字第93號
 104年判字第238號
 104年判字第302號
 104年判字第410號
21.42%
(6則)
 


第二款 涉及稅目
     「股權」或「股票」概念的萌發,係現代商業發達之根基,國家為達成財政收入目的,勢必於各種不同稅目中,配合實際需求,就股權制度為不同之規範。職此,在股權涉稅爭議中,究竟牽涉何種稅目,亦有釐清必要。
稅 目 判決字號 比例(總計:28則)
營利事業所得稅 104年判字第775號
 104年判字第651號
 104年判字第496號
 104年判字第480號
 104年判字第238號
 104年判字第208號
 104年判字第195號
 104年判字第139號
 104年判字第7號
32.14%
(9則)
綜合所得稅
 
104年判字第703號
104年判字第655號
104年判字第612號
104年判字第542號
104年判字第506號
104年判字第505號
104年判字第433號
104年判字第410號
104年判字第322號
104年判字第289號
104年判字第83號
39.28%
(11則)
遺產稅 104年判字第697號 3.57%
(1則)
贈與稅 104年判字第561號
104年判字第504號
104年判字第461號
104年判字第302號
104年判字第138號
104年判字第93號
104年判字第77號
25%
(7則)
 
 
第三款 勝敗比例
    納稅義務人依法救濟,無非企盼最終能獲致勝訴結果,惟於股權稅務爭議中,人民救濟之實效性,是否能滿足實際需求,自須仰賴實證資料之整理,始能知曉。
勝敗比例 判決字號 比例(總計:28則)
稽徵機關勝訴 104年判字第7號
104年判字第83號
104年判字第93號
104年判字第77號
104年判字第775號
 104年判字第651號
 104年判字第496號
 104年判字第480號
 104年判字第238號
 104年判字第195號
 104年判字第139號
 104年判字第703號
 104年判字第655號
 104年判字第612號
 104年判字第433號
 104年判字第410號
 104年判字第322號
 104年判字第289號
 104年判字第561號
 104年判字第504號
 104年判字第461號
 104年判字第302號
 104年判字第138號
 104年判字第697號
85.71%
(24則)
納稅義務人勝訴 104年判字第208號(第三審判庭)
104年判字第505號(第三審判庭)
104年判字第506號(第三審判庭)
104年判字第542號(第二審判庭)
14.28%
(4則)

 
 
第四款 小結
    根據上述統整歸納之結果分析,考察2015年股權涉稅判決後,大抵可獲致以下方向:
一、納稅義務人主張多元
上述案例涉及信託[8]、第三地投資[9]、債權融資[10]、盈餘分配[11]、資產估價[12]及創投事業[13]等課題,再加上我國對外(例如,中國)投資法制之限制等因素,使得人民從事商業活動時,發展出多樣且複雜的態樣與架構,亦同時造就了人民在訴訟理由中的多元呈現。
二、稽徵機關多以實質課稅原則駁斥納稅義務人
面對人民訴訟中主張之多樣,稽徵機關多以「實質課稅原則」加以駁斥。惟此舉是否恰當,不無疑問。蓋另一稅捐法上之結構性原則:稅捐法定原則,往往在稽徵機關適用實質課稅原則時,逐漸被遺忘,甚至破毀。所幸,最高行政法院對於實質課稅原則之適用,開始轉趨保守,未必在個案中全然採認稽徵機關的看法[14],惟是否能成為常態,有待吾人持續關注。
三、涉及稅目不只一種
根據上述判決之考察,股權稅務爭議至少涉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等稅目,屬於一綜合性議題。
四、納稅義務人勝訴比例偏低
納稅義務人之勝訴比例僅有14.28%,顯見納稅義務人之救濟實效偏低。
五、各審判庭案件分配比例不均
根據考察結果,第二審判庭審理股權涉稅案件比例達28.57%,惟第一及第四審判庭僅有7.14%,足見在案件分配比例上有失衡之虞。

 
 
[1] 為因應實際需要,少數法官會於各審判庭間,互相調度支援。惟以2015年而言,各審判庭法官組成變動不大。
[2] 組成法官:鍾耀光(審判長)、蕭忠仁、黃淑玲、鄭小康、林樹埔。
[3] 組成法官:劉鑫楨(審判長)、吳慧娟、劉穎怡、汪漢卿、蕭忠仁。
[4] 組成法官:藍獻林(審判長)、江幸垠、廖宏明、林文舟、胡國棟。
[5] 組成法官:侯東昇(審判長)、江幸垠、沈應南、闕銘富、楊得君。
[6] 組成法官:黃合文(審判長)、楊惠欽、鄭忠仁、劉介中、林惠瑜。
[7] 組成法官:林茂權(審判長)、楊惠欽、吳東都、許金釵、姜素娥。
[8] 104判字542號判決。
[9] 104判字480號判決。
[10] 104判字280號判決。
[11] 104判字322號判決。
[12] 104判字697號判決。
[13] 104判字775號判決。
[14] 104判字208號判決。